利用POS機套現賺錢,違法嗎?
來源: 未知
添加時間:2020-07-30 10:04
作者:支付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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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劉剛(化名)的信用卡有1萬元賬單即將到期,因無力償還,正好看到王鐵(化名)發布的代還信用卡的廣告,于是立馬聯系了王鐵。
王鐵通過支付寶轉賬1萬元至劉剛的信用卡賬號,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1萬元,利息為200元,借款時間為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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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之后,劉剛僅償還了借款本金1000元,剩余的9000元本金及利息卻遲遲不肯還款,王鐵多次催要也無果,只得將劉剛告上法庭,要求劉某償還所欠本金元及利息。
說到這里,廣大讀者是不是以為這就是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NO~想知曉其中的“貓膩”,且看下文。
后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這是一起借民間借貸的幌子,掩蓋信用卡套現的違法行為。王鐵之所以將1萬元借給劉剛,將錢轉賬到劉剛的信用卡賬號上,是因為王鐵想利用手中的POS機將劉剛的信用卡套現,以此賺取手續費。
但之后沒想到的是,王鐵在利用POS機刷取信用卡套現時,因信息輸入錯誤,多次刷取無法成功。另一邊劉剛又遲遲不還款。多次催要未果,這下套現失敗的王鐵,只能訴諸法院讓劉剛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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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認為,王鐵以信用卡套現的方式為別人還信用卡,并收取手續費而牟利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王鐵與劉剛簽訂的借款協議是無效的,劉剛應當返還王鐵9000元。
因王鐵從事的信用卡套現業務違反了法律規定,基于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對王鐵主張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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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借款協議實質上是掩蓋POS機套現行為的幌子,王鐵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并牟取利益的行為,是在從事非法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屬于違法的金融活動。
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借款協議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以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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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POS機套現的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屬于違法的金融活動。
若情節嚴重的,即套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則會構成非法經營罪,承擔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君子愛財當取之有道,利用POS機套現是違法的,一定要合法合規使用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