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商買賣號單200萬條電銷POS機,電銷pos機被逮了,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近日,河南省某省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交易號
單開展POS機電工程銷的案子,涉案人任某某某被被判刑期三年零六個月,并罰款。收走2100元rmb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電銷pos機被逮了,據該人民法院公布的判決表明:經案件審理查清,被告任某某某,系河南省某虎電子器件法人代表,2017年3月21日,被告任某某某在鄭州金水區以自身的身份證信息申請注冊創立“河
南某某某虎自動化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關鍵運營POS機市場銷售。2019年9月份至2020年9月份,被告任某某某選用撥電話方法推銷產品POS機,為了更好地獲得中國公民本人聯系電話,各自從朱某某某、王某某處數次選購聯系電話等中國公民私人信息,在其中被告任某某某電腦屏幕存儲選購的中國公民本人聯系電話200萬條,且在這段時間,任某某某向常某某某售賣聯系電話等中國公民私人信息3900條。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3日,被告任某某某運用電腦上及EC電銷手機軟件撥通獲得的中國公民本人聯系電話總共506030條,共售賣POS機5387臺。被告任某某某同意認罪認罰,公訴行政機關提議對其犯侵害中國公民私人信息罪,被判刑期三年零六個月,并罰款。
電銷pos機被逮了,該市人民法院覺得,被告任建強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法獲得中國公民私人信息,且向別人不法出示中國公民本人信
息,劇情尤其比較嚴重,其個人行為已組成侵害中國公民私人信息罪,公訴行政機關控告罪行創立,我院給予適用。被告任建強違法犯罪后可以如實供述自身的罪刑,并同意認罪認罰,可依規對其從寬懲罰。依據被告任建強的犯罪行為、特性、劇情、悔過主要表現和對社會發展的傷害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被告任建強犯侵害中國公民私人信息罪,被判刑期三年零六個月,并罰款rmb一萬元。
二、對被告任建強的非法所得rmb2100元給予收走,上繳國庫。
三、未隨案移送的涉案人員物件臺式電腦主機一臺、黑色筆記本2本、U盤兩個,由扣留企業太康縣縣公安局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