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s機結算卡被改:以升級名義偷換商家POS機綁定妻子銀行卡非法獲利 是盜竊還是詐騙看法院怎么判
李某躺在家里入睡,卻能“日進斗金”,一天以內得到8.9余萬元。原先,2個多月前,他將店家的POS機掉包,隨后和自身老婆和儲蓄卡綁定,讓店家“幫他掙錢”。
近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開庭審判了本案,開庭審理中控辯彼此緊緊圍繞著刑事犯罪組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進行了激辯。小伙最后以詐騙罪被判三年,判緩四年。
事情
以升級的為名調包顧客POS機
pos機結算卡被改::從業裝飾建材做生意的林某,根據親戚朋友詳細介紹,在李某那邊申請辦理了一臺POS機用以收付款,2015年3月,林某發覺POS機不可以一切正常應用后便聯絡李某開展檢修。
李某在檢修時發覺,林某的POS機已被停止使用,但由于本身經濟拮據,便向林某假稱要對POS機“開展升級”,接著將一臺在外型上和林某原POS機一模一樣的“內鬼”POS機郵遞交由林某應用——但該設備關聯的是李某老婆戶下的儲蓄卡。
2015年5月26日,林某在不知道的狀況下應用被掉包的POS機收付款rmb9萬余元。第二天,此筆收付款扣減服務費后的89922元就轉到了李某老婆戶下的儲蓄卡中,而李某則根據個人網上銀行將錢轉走并用以消費。
林某發覺借款一拖再拖沒有到賬后才聯絡李某,但電話卻一直沒能連通。最后,林某在2017年1月3日向派出所舉報。十天后,公安民警在成都青羊區一出租房內將已經入睡的李某抓獲歸案。
開庭審理
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2017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檢察院以李某犯詐騙罪將此案提起訴訟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開庭審理中,李某以及辯護律師對公訴行政機關控告的犯罪行為沒有質疑,但明確提出李某的個人行為不符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由于李某先性后愛盜取受害人林某的POS機,且受害人林某也未具體占據
過案涉借款。
pos機結算卡被改:在辯方來看,李某的個人行為應組成合同詐騙罪,由于李某與受害人林某中間存有服務咨詢合同書關聯。李某在合同履行責任全過程中,替換了受害人林某的POS機,使林某根據錯誤觀點對顧客付款的借款這一債務開展處罰,不正確標示顧客將借款根據該POS機付款。
對于辯護律師的建議,公訴行政機關給予反駁。公訴人覺得,受害人林某并沒有根據錯誤觀點處罰自身的資產,只是李某根據調包POS機的方法,將消費者付款給林某的資產據為己有,理應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覺得,被告李某的個人行為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要求,組成詐騙罪,綜合性投案自首等劇情被判小伙刑期三年,判緩四年,并罰款rmb二萬余元。